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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2023-03-09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公監[1997]162号
 
關于發布《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對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的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提高試驗檢測工作質量,現發布《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并将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和情況報部公路司、質監總站。
 
附件:《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保證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的質量,促進公路工程整體質量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從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為公路工程質量管理提供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工程試驗檢測機構。
第三條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是指經其行政主管單位或部門批準成立,對公路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構件、産品等的質量和性能進行試驗檢測的單位。含監督、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科研、教學等單位的工程試驗檢測機構。
第四條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是根據試驗檢測機構的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環境狀況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分别定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地試驗檢測機構,定為臨時資質。
第五條 交通部是全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的主管部門,負責甲級資質和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所屬的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辦事機構是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
第六條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試驗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發的有關公路工程的法規和技術标準、規範、規程,按照批準的試驗檢測項目承擔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提供科學、公正的數據和報告。不具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的,不得承擔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條件職責
 
 
第七條 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條件主要包括試驗檢測人員、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儀器設備、主要試驗檢測項目等内容,詳見附表一《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條件》。
第八條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職責:
  1、公路工程及工程所用原材料、構件、産品等的試驗檢測;
  2、參與公路工程事故調查分析,提供試驗檢測報告;
  3、新産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在工程應用中的跟蹤檢測;
  4、參與或承擔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方法、技術标準規範、規程的編制、修訂工作;
  5、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新儀器設備的開發研制,新檢測方法的研究;
  6、接受委托,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業務指導和培訓;
  7、經交通部授權,對專用試驗檢測儀器設備進行檢測認定;
  8、接受委托,承擔其他行業的工程試驗檢測任務;向主管部門提供國内外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息。
  第九條 具備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且具有法人資格并通過計量認證的試驗檢測機構,可對外承接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任務,對外出據試驗檢測報告。具備臨時資質的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地試驗檢測機構,隻為本企業承擔的施工、監理任務進行試驗檢測,不得對外試驗檢測工作。
 
 
第三章 資質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試驗檢測機構,經其行政主管單位同意,報交通部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所屬試驗檢測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初審合格後,報交通部審批。
  交通系統其他它各單位申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須向所在地的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由各省級交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初審彙總。甲級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報交通部審批;乙級、丙級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審批,報部備案。
  非交通系統單位的試驗檢測機構申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須在取得其主管部位及其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本條款規定的申報。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申請工地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須在工程開前,到項目所在的省級資質主管部門辦理臨時資持的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報告;
  2、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見附表二);
  3、成立試驗檢測機構的批準文件;
  4、行政、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試驗檢測人員職稱或相應的資格證書及其被聘用的證明材料;
  7、組織機構櫃圖;
  8、試驗檢測機構工作業績;
  9、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對各級試驗檢測機構的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狀況; 
  2、儀器設備的配備與管理; 
  3、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試驗室環境條件; 
  5、試驗檢測工作業績; 
  6、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試驗檢測機構,核發交通部統一印制的《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證書》(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條 申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等的工地試驗檢測機構臨時資質,其原單位必須具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五條 對批準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機構,實行資質動态管理。按原申報與審批程序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查。
  第十六條 接受複查的試驗檢測機構,在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内,向原資質審批部門提出複查申請,并提交試驗檢測人員、儀器設備、主要試驗檢測工作及其業績等有關材料和原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對複查合格的試驗檢測機構,由複查部門在原資質等級證書(副本)上加蓋複查合格印章;對不合格者,按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資質等級和試驗檢測項目。
  第十八條 試驗檢測機構可根據條件,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另行申請增加或減少試驗檢測項目或變更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 試驗檢測機構更名,由原申報部門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通報有關單位和部門。
  第二十條 資質等級證書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按申報程序向原頒證部門申辦補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試驗檢測機構撤銷,由原批準其成立的行政主管單位或部門在15天内報資質等級審批部門注銷資質等級并交回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試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分别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吊鎖資質等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超越批準的試驗檢測項目範圍承擔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任務;
  2、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等級證書;
  3、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弄虛作假,捏造數據,僞造試驗檢測報告的;
  4、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試驗檢測工作差錯而影響工程質量,并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專業或專項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由交通部另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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