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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評标委員會評标工作細則

2023-03-0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評标工作,維護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法實行公開招标或邀請招标的公路建設項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評标工作适用本細則,其材料采購、設備安裝的招标評标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評标委員會評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根椐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标文件,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推薦中标候選人或由招标人授權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過程。
  第四條 評标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者影響評标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标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标工作在保密情況下進行。評标委員會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評标工作的組織與準備
 
  第六條 評标工作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組建清标工作組;
  (二) 組建評标委員會;
  (三) 初步評審;
  (四) 詳細評審;
  (五)撰寫評标報告。
  第七條 清标工作組由招标人選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質高的人員組成,協助評标委員會工作。
  評标委員會由評标專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标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标專家按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從評标專家庫中抽取。
清标工作組和評标委員會人員的具體數量由招标人視評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條 清标工作組和評标委員會成員應實行回避制度。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進入清标工作組和評标委員會: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二)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
  (三)與投标人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評标的人員;
  (四)在與招标投标有關的活動中有過違法違規行為、五年内曾受過行政或黨紀處分的人員。
  第九條 清标工作組應在評标委員會開始工作之前進行評标的準備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據招标文件,制定評标工作所需各種表格;
  (二)根據招标文件,彙總評标标準、對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響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的全部因素;
  (三)對投标文件響應招标文件規定的情況進行摘錄,列出相對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對所有投标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評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評标内容必須注明依據和出處,招标文件未規定的事項不得作為評标依據。
  第十條 清标工作應全面、客觀、準确,不得營私舞弊、歪曲事實,不得對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評價。
  第十一條 評标委員會應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協調評标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标工作。評标委員會應根據評标工作量和工程特點,制訂工作計劃,明确分工,交叉審核,确保評标質量。
 
 
第三章 初步評審
 
  第十二條 對投标文件的初步評審包含符合性審查和算術性修正。隻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标文件才能參加詳細評審。
  第十三條 評标委員會開始評标工作之前,首先要聽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機構及清标工作組關于工程情況和清标工作的說明,并認真研讀招标文件,獲取評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項目建設規模、标準和工程特點;
  (二)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評标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質量标準及其它與評标有關的内容。
  第十四條 評标委員會應根據招标文件規定,對清标工作組提供的評标工作用表和評标内容進行認真核對,對與招标文件不一緻的内容要進行修正。
  對招标文件中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評标委員會認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進行有效競争的,評标委員會有權按規定對其進行修改,并在評标報告說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條 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主要條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格式、内容填寫,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簽字(含小簽)齊全,符合招标文件規定;
  (三)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比較,投标人資格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擔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權代理人,其授權書符合招标文件規定;
  (六)投标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标時,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聯合體協議,聯合體成員單位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計劃,應提交分包協議,分包工作量不應超過投标價的30%;
  (八)一份投标文件應隻有一個投标報價,在招标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交選擇性報價;
  (九)投标人提交的調價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投标文件載明的招标項目完成期限不得超過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限;
  (十一)投标文件不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條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認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對該投标文件作廢标處理。
  如果有證據顯示投标人以他人名義投标、與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虛作假的,評标委員會應對該投标文件作廢标處理。
  第十六條 投标文件若滿足符合性審查條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細微偏差,評标委員會可要求投标人進行書面澄清、補正或者依據招标文件規定對投标文件進行不利于該投标人的評标量化,但不得對該投标文件作廢标處理。
  第十七條 符合性審查工作完成後,評标委員會應按照招标文件規定對投标人報價進行算術性修正。清标工作組做出的算術性校核結果必須經評标委員會複核後方可采用。算術性修正後,投标人的報價排序與開标時不一緻的,評标委員會應對修正的内容作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對算術性修正結果,評标委員會應通過招标人向投标人進行書面澄清。投标人對修正結果進行書面确認的,其投标文件可參加詳細評審。
  投标人對修正結果存有不同意見或未做書面确認的,評标委員會應重新複核算術性修正結果。如果确認算術性修正無誤,應對該投标文件作廢标處理;如果發現算術性修正存在差錯,應作出及時調整并重新進行書面澄清。
  第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标文件進行詳細評審前,發現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個,投标明顯缺乏競争的,評标委員會可以否決投标,招标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詳細評審
 
  第二十條 初步評審工作結束後,評标委員會應對投标文件從合同條件、投标報價、财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等方面進行詳細評審。
  第二十一條 投标人通過合同條件評審的主要條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業主的責任範圍,也未減少投标人義務;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驗收、計量、支付辦法;
  (四)投标人未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提出異議;
  (五) 投标人在投标活動中沒有欺詐行為;
  (六) 投标人對合同條款沒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對其作廢标處理。
  第二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對投标報價的評審,應在算術性修正和扣除非競争性因素後,以計算出的評标價進行評審。
  評标委員會對投标報價進行評審前,發現投标人的投标價或主要單項工程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标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标底時明顯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應當要求該投标人對相應投标報價作出單價構成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該報價可以按招标文件規定的質量标準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評标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标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标,并作廢标處理。
  如果評标委員會發現所有投标人的報價均高于标底或相應工程概算投資,評标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标,并建議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條 評标委員會要對投标人的财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進行詳細評審。如發現投标文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對其作廢标處理。
  (一)相對資格預審時,其施工能力和财務能力有實質性降低,且不能滿足本工程實施的最低要求;
  (二)承諾的質量标準低于招标文件或國家強制性标準要求;
  (三)關鍵工程技術方案不可行;
  (四)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證明材料虛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問題應視為細微偏差,評标委員會可要求投标人進行澄清,或對投标文件進行不利于該投标人的評标量化,但不得作廢标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标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視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評标方法包括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标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它評标方法。
  第二十六條 綜合評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設定的不同分值權重對投标人的評标價、财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約信譽進行評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标候選人。綜合評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标的,對各項内容的評分方法如下:
  (一)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評标價得分,一般采用直線内插法計算;
  (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資源情況,包括投标人的财務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投标人的财務能力;
  (三)以投标人承諾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術人員、設備的配置情況,以及投标人制定的關鍵工序技術方案是否嚴密、可靠、有效評價投标人的技術能力;
  (四)以投标人編制的施工組識設計、主要管理人員素質和安全生産保障措施與招标文件規定的質量與進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評價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類似公路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履約表現評價投标人以往施工業績和履約信譽情況。
  評标委員會應在充分讨論、溝通情況的基礎上,分别對投标文件進行打分。除評标價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項得分均不應低于其權重分的60%,且各項得分應以評标委員會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該平均值以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分後計算。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标的工作步驟:
  (一)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标文件進行列表;
  (二)對在符合性評審過程中拒絕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規定對其進行不利于該投标人的量化評分;
  (三)對不能滿足第二十一條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廢标處理;
  (四)計算投标文件的評标價,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進行評分,其中以低于成本價競标的,應作廢标處理;
  (五)對投标文件财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約信譽進行評分,對不能滿足第二十三條要求的作廢标處理,對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應進行澄清或量化評分;
  (六)對各項評分進行彙總,拟定“綜合評分排序表”,按評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推薦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為後備的中标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最低評标價法是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标人按照評标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評标價最低的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
  第三十條 采用最低評标價法評标的工作步驟:
  (一)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标文件報價進行列表;
  (二)對在符合性評審過程中拒絕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規定對其進行不利于該投标人的評标量化;
  (三)按照招标文件規定扣除非競争性因素,計算出評标價,其中以低于成本價競标的,作廢标處理;
  (四)對投标文件的合同條件、财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約信譽進行評審,對不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要求的作廢标處理,對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标文件進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規定對其進行不利于該投标人的評标量化;
  (五)拟定“标價排序表”,按評标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推薦評标價最低的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評标價排第二和第三的為後備的中标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對于劃分有多個标段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許投标人為獲得一個以上合同而提出優惠,評标委員會應考慮投标人提出的優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進行審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為原則推薦中标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在評标過程中應充分評議,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章 評标報告
 
  第三十三條 評标工作完成後,評标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組織編寫評标報告(格式見附件),提交給招标人,并抄報交通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評标報告應當記錄以下内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招标項目基本情況和數據);
  (二)招标過程(包括資格預審和開标記錄);
  (三)評标工作(包括評标委員會組成、評标标準與辦法、初步評審、詳細評審,以及廢标說明);
  (四)評标結果;
  (五)評标附表及有關澄清記錄。
  第三十五條 評标委員會所有成員應在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評标報告(三)(四)(五)項的每一頁上簽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組織成立的清标工作組應對其所提供的評标信息簽字負責。
  第三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對評标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保留意見,但應以書面方式在評标報告中闡述理由。評标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标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标結論。
  第三十七條 評标工作結束後,如發現招标人提供給評标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評标委員會的原因導緻評标結果出現重大偏差,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請原評标委員會成員重新評标,修正評标報告和評标結論。
 
 
第六章 紀  律
 
  第三十八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嚴謹、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向招标人提交書面評标報告後自動解散。評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同時歸還招标人。
  第四十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标活動的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标人,或者與投标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與投标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處。
  第四十一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标活動的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标文件的評審、中标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标有關的其它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貸款方對評标工作有特殊規定的,可适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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