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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

2023-03-09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 
 
公路局    交公路發〔2010〕65号      2010年03月0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階段,其主要工作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階段,其主要工作是: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并對工程建設項目作出整體性綜合評價。
  第三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設計變更文件。
  (三)施工許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複、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術标準、規範、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四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進行,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變更的内容達成書面一緻意見。
  (二)施工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标準》及相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見附件1)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意見。檢測意見中需整改的問題已經處理完畢。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項目文件歸檔範圍”(見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責任期資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歸檔工作。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報告。
  第五條  交工驗收程序:
  (一)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經施工自檢和監理檢驗評定均合格後,提出合同段交工驗收申請報監理單位審查。交工驗收申請應附自檢評定資料和施工總結報告。
  (二)監理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抽檢資料以及對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定結果,對施工單位交工驗收申請及其所附資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後,應同時向項目法人提交獨立抽檢資料、質量評定資料和監理工作報告。
  (三)項目法人對施工單位的交工驗收申請、監理單位的質量評定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重點抽查檢測,認為合同段滿足交工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
  (四)對若幹合同段完工時間相近的,項目法人可合并組織交工驗收。對分段通車的項目,項目法人可按合同約定分段組織交工驗收。
  (五)通過交工驗收的合同段,項目法人應及時頒發“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見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應及時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見附件4)。
  第六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産品的質量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緻。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做出結論。
  (七)按合同段分别對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評價(評價表見附件6-2~6-4)。
  第七條  各合同段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路基工程作為單獨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時,應邀請路面施工單位參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等相關單位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視情況參加交工驗收。
  第八條  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采用所含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驗收結束後,由項目法人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評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投資額原則使用結算價,當結算價暫時未确定時,可使用招标合同價,但在評分計算時應統一。
  第九條  交工驗收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為合格,小于75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條  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項目法人責成施工單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條  對通過交工驗收工程,應及時安排養護管理。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權限,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驗收計劃,并按計劃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列入竣工驗收計劃的項目,項目法人應提前完成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以上。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全部處理完畢,并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項目文件歸檔範圍”的全部内容。
    (五)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續已辦理。
    (六)各參建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準備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權限及時向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驗收報告。
  2.項目執行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和監理工作報告。
  3.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批複文件。
  4.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意見。
  5.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複文件。
  6.竣工決算的核備意見、審計報告及認定意見。
  (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驗收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核查。審查同意後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以上文件齊全且符合條件的項目,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質量鑒定工作。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要求完成質量鑒定工作,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并審核交工驗收對設計、施工、監理初步評價結果,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工程質量鑒定等級為合格及以上的項目,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公路工程項目執行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及接管養護單位項目使用情況報告。(見附件5“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總結報告”)
  (三)聽取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竣工驗收委員會成立專業檢查組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閱有關資料,形成書面檢查意見。
  (五)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審定交工驗收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初步評價。(見附件6“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表”)
  (六)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确定工程質量等級,并綜合評價建設項目。(見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評價表”)
  (七)形成并通過《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見附件8)。
  (八)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印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九)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見附件9)。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大中型項目及技術複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接管養護等單位代表參加竣工驗收工作,但不作為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
    第十七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及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确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工作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接管養護單位負責提交項目使用情況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接管養護等有多家單位的,項目法人應組織彙總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工作報告、項目使用情況報告。竣工驗收時選派代表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彙報。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的評分權值為0.2。
    對于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的小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1,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的評分權值為0.3。
    工程質量評分大于等于90分為優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對建設項目出現以下特别嚴重問題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後,合同段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質量鑒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鑒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等級和綜合評定等級直接确定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積高邊坡失穩。
    (二)路面工程車轍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計長度超過該合同段車道總長度的5%。
    (三)特大橋梁主要受力結構需要或進行過加固、補強。
    (四)隧道工程滲漏水經處治效果不明顯,襯砌出現影響結構安全裂縫,襯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設計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計長度超過隧道長度的3%或單個空洞面積大于3m2。
    (五)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缺陷,造成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條  對建設項目出現以下嚴重問題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後,合同段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質量鑒定得分按75分計算;并視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由竣工驗收委員會決定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是否評為優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擋工程嚴重變形。
    (二)路面工程出現修補、唧漿、推移、網裂等病害路段累計長度超過路線的3%或累計面積大于總面積的1.5%;竣工驗收複測路面彎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橋、中橋主要受力結構需要或進行過加固、補強。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對項目法人及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為中,小于75分為差。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占0.15,設計、施工、監理各占0.05)。
    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建設項目綜合評定等級不得評為優良。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号)要求,竣工驗收時需要核驗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等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合同段交工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整個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期間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竣(交)工驗收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46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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